当您在超市购物时,也许会遇到过这种情况:因为买的东西太多,出现购买的一个小物品没有付钱的情况,致使超市的保安人员对您进行罚款或是更严厉的“惩罚”。保安人员是否有权利对顾客进行罚款呢?此时此刻您的心情又是如何呢?仅仅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而忘记付钱,就应该得到“小偷”应受的惩罚吗?市区的张女士向魏都区消协的工作人员讲述了前几天她遭遇“罚款”的事情。
4月13日上午9时许,张女士在市区某超市购物时,由于将挑选的价值0.8元的洗澡巾拿在手里,忘记了付款,结果被该超市的保安人员按内部有关规定处以50元的罚款。超市物品被盗是一个让经营者感到头疼的客观现实,于是不少超市为了“补偿”那些没被查出的被盗商品,也为了警诫盗窃者不再为之,就想出了“偷一罚十”的办法,以此达到“杀鸡给猴看”的目的。但往往是超市收了罚款,却没有出具相关的收据。更有甚者,有的超市还肆无忌惮地对怀疑对象进行非法搜身、人格侮辱甚至软禁,这已属于侵权行为了。
超市是否有权“罚”顾客?魏都区消协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超市“罚”顾客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因为超市并不是执法机关,没有处罚的资格,也没有权利单方面制定任何形式的对顾客的罚款规定。当顾客有意或无意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将超市内的物品带出时,超市的管理人员只能进行提醒,及时收回商品、挽回损失,而不应擅自进行处罚或者做出其他侵犯顾客权利的行为。如果确定顾客有盗窃行为时,只能及时报案,要求公安部门进行处理或者通过法院诉讼追回被盗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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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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