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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闭

买假二锅头获“1+1”赔偿

摘要:


    5月13日上午,禹州市褚河乡一村民李某进城买了泡药酒用的3个瓷坛子,又到东商贸市场的烟酒批发部买了两箱(一箱12瓶、一箱20瓶)包装标志为“北京特产”,注册商标为“龙头”牌的北京二锅头酒(酒精浓度为50度),共62元。

    中午李某回到家,把买回的酒倒入坛中,此时,他发现“二锅头”的气味不浓。生怕酒有假,他就按着包装箱上印的电话号码打到酒厂,结果没人接听。他又按瓶子上印的电话号码打到酒厂,酒厂工作人员的回答是,他们根本就不生产50度的二锅头酒。李某发现另外几瓶酒的瓶盖还没拧开,就往外边漏酒,连酒的生产日期也没有,他怀疑买到假酒了。



    当天下午,李某骑自行车进城找到该批发部又买了一箱“龙头”牌北京二锅头酒(24元),让店老板连同上次的酒钱,一起开了张单据,总共86元。傍晚时分,李某骑着自行车拿着单据,带着新买的没开箱的北京二锅头,到禹州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禹州市工商局颍川工商所与厂方联系后确认李某买的酒为假酒。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5月14日下午,经禹州市消费者协会颍川分会调解,该烟酒批发部按“1+1”加倍赔偿原则,赔偿李某172元。随后,颍川工商所查扣了该烟酒批发部库存的假冒“龙头”牌北京二锅头酒,并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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