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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介入重婚案件

摘要:

    案情:贾某,男,41岁,是一名外科医生。1993年,贾某和苏某登记结婚,双方均属再婚,婚后生育一女儿。1996年,贾某到南方某市工作,1998年以来很少回家。后苏某偶然得知贾某于1997年开始就与刘某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育一男孩。因他们同居的地点在外地,苏某多次前往南方某市调查均一无所获。于是,苏某向当地政法委求助。之后此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贾某、刘某于2004年10月被抓获归案。

    嘉宾(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万志红)观点:此案是一起典型的重婚案件。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

    自诉案件有三种类型,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是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害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重婚案属于第二种自诉案件,即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此,重婚案件原则上都是由被害人自己收集证据提起诉讼。

    但重婚行为往往容易指出,而证明起来比较困难。因为所需的证据必须是确凿的、有说服力的、齐全的证据。在私人生活中收集这一类证据,单靠婚姻无过错一方个人的行为显然是不够的,并且在重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往往是居于较弱地位的妻子。因此,国家权力的适当介入对于保障婚姻家庭关系的纯洁性和稳定性是有帮助的。我国婚姻法规定,对重婚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因此,重婚案中,个人收集证据出现困难时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求助。

    主持人董巧霞:保障婚姻家庭关系的纯洁和稳定需要家庭成员付出努力,也需要社会给予保护,关键时刻更需要国家权力的介入。每一个家庭和谐、稳定,社会大家庭才能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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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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