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推销员小王尚在外地出差,回公司后,同事告诉小王,“公司同意在原合同内容不变的条件下,再续签4年合同,当时你出差在外,大家又都知道咱俩是好朋友,就让我替你在合同上签了字,你没意见吧。”
“嗨,续签合同也是走形式的事,谁会当真呢。”小王随口回答。
半年后,小王找到了一个薪水更好的单位,要求调离该公司,并向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几天后,公司经理把小王叫到办公室说:
“对你的辞职,经理办公室讨论决定,不予批准。主要原因是你的合同期限未满,你若执意要走,就得承担合同违约金。”
小王说:“签合同时,我在外地出差,是别人替我签的,我没有委托别人代签,续签合同的法律后果我不应该承担。”
经理说:“根据法律规定,你知道别人代你签了劳动合同,不否认就是同意。”
无论是初次签订劳动合同还是续签劳动合同,当事人的签名都是对合同权力义务接受的表示,签名者应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若他人代签合同,应得到当事人书面委托或事后追认,否则合同不对该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经理所称的“根据法律规定,知道了不否认就是代理”是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这样的话,小王显然知道别人代其(无权代理)签订了劳动合同,未提出任何异议,也就是默示同意。所以该合同对小王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小王若在合同期满前离开该公司,应当承担合同违约金。
然而,199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民法通则》所规定的默示同意,已被《合同法》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本案中,小王同事代小王签订劳动合同时,由于是无权代理,且小王未明确追认,故该合同对小王是没有约束力的,小王现在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无需承担违约金。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不严肃对待劳动合同的形式要求,随意漏签、代签,由此而产生一些劳动合同纠纷,在此,笔者提醒企业和劳动者,不要忽视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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