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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门前丢车能索赔吗

摘要:

    日前,禹州市市民郑先生到酒店参加亲戚的喜宴,按照酒店服务人员指定的地方,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了酒店大门口的西侧。宴散,郑先生准备离开时,发现车不见了,酒店服务人员向公安局“110”报警,警方接警后,因无破案线索,警方仅给予备案,关于赔偿问题,警方建议郑先生到消费者协会咨询。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然而,在酒店、宾馆、医院等消费场所,经营者为消费者免费看管车辆等物品,造成丢失,经营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部门有着不同意见:


    一、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合同法》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只要消费场所能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对看管车辆等物品的丢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这里的“无重大过失”一般指没有擅离职守、没有在不该休息的时候休息、没有擅自动用车等物品。

    另外,法律没有规定商家对消费者的财产有保管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商家有保障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法定义务。但这个义务不能无限扩大、延伸。消费者没有与商家形成法定保管关系,所以饭店没有保管的法定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设立附属的停车场,目的在于提升自己经营的档次,吸引更多消费者,以达到获取赢利的最终目的。消费者为了消费安全,才将车停放在指定的位置,因此,经营者对消费者的电动自行车负有相应的看管义务,以保证其消费安全,这也是基于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而产生的一种附随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经营者对免费存车等物品丢失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案例多,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少。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作为禹州市消协的工作人员,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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