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近日,我市出台了《许昌市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管理、运输、消纳、利用……建筑垃圾从出土工地到资源化利用,要经过很多程序。那么,每一道程序有什么具体规定?本篇报道予以解读。
关键词 排放管理
解读:建筑垃圾是指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沿街门店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余土、弃料等废弃物。施工工地包括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市政设施施工、管网施工、桥梁涵洞施工、河道水利施工等工地。
做好建筑垃圾排放管理,是避免垃圾围城的首要工作。按照《细则》规定,建筑垃圾生产方应在开工前5日内,向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排放申请,在施工工地出入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及相应的排水设施后,方能办理建筑垃圾排放手续。
居民因装修装饰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区域内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指定临时地点堆放,并委托特许经营运输企业及时清运;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指定临时堆放地点,在2日内委托特许经营运输企业及时清运。
沿街门店产生的装修废料、装修垃圾,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临时堆放地点,并委托特许经营运输企业及时清运。
关键词 运输管理
解读:根据住建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收集、清运、处置实行特许经营。特许经营企业要对建筑垃圾实行分类清运,必须使用专业密闭运输车辆,对运输车辆实施有效监控,确保运输车辆按照规定时间、线路进行收集、运输。
关键词 费用征收
解读:城市规划区管辖范围内所有建筑垃圾,均应按照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交纳垃圾处置费及运输费。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在建筑垃圾处置前,应按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核准量,向许昌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建筑垃圾监管专用账户预交处置费和运输费。
关键词 资源化利用
解读:从《细则》中了解到,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授权,通过招投标方式对建筑垃圾运输及资源化利用企业授予特许经营权。
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可采取固定与移动、厂区与现场相结合的资源化利用处置方式,尽可能实现就地处理、就地就近回用。同时,要严格控制废气、废水、粉尘、噪声污染,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市直各相关部门应积极推广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列入绿色建材目录、政府采购目录,在城市市政、水利、绿化、公建工程建设中优先推广使用。
关键词 法律责任
解读:根据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相关处罚规定,《细则》明确: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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