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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出炉

七大变化直接影响生活

摘要: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6月27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首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继续审议《资产评估法(草案)》、《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网络安全法(草案)》。其中,《民法总则(草案)》与我们息息相关,七大变化将直接影响生活。

1、明确胎儿有遗产继承等权利

《民法总则(草案)》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在法律上,民事权利能力是一个人能否享受民事权利的前提。如果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则无法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

《民法总则(草案)》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为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从十周岁下调至六周岁

《民法总则(草案)》第十八条: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总则(草案)》第十九条: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考虑到一个人对自身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法律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规定。这意味着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享有权利。

在之前的《民法通则》中,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总则(草案)》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3、明确生活无法自理的成年人须得到监护

《民法总则(草案)》第二十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草案)》此次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识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这意味着有利于保护这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也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更好地维护老年人权益。

4、法人将只有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

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是为了各类组织方便在法律上享有权利而设计的制度。过去对法人的分类有多种不同认识,学术界对此争论较多。

《民法总则(草案)》认为,经过反复比较,应按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这样划分既继承了《民法通则》按照企业和非企业进行分类的基本思路,比较符合我国的立法习惯,又符合我国的国情。

其中,关于非营利性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性目的成立的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向其成员或者设立人分配利润。

5、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将正式成为权利

《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〇四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〇八条第二款第八项:(知识产权包括)数据信息。

近年来,关于虚拟财产的纠纷层出不穷,但关于它们的法律性质目前还十分模糊。为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民法总则(草案)》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作出规定。

6、破坏环境者,新的民事责任可为“修复生态环境”

《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六十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五)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环境。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民法总则(草案)》特别增加了“修复生态环境”这种新的责任承担方式,而不像过去只靠赔偿了事。

7、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至三年

诉讼时效是为了避免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觉”,督促其行使权利而设计的制度。一旦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法定期间届满后,权利则不受法律保护。

近年来,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也不断创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更趋复杂,司法实践中普遍反映两年的权利行使时间较短。

因此,此次草案予以适当延长,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至三年。

责任编辑: 谢雯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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