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讲述人 ★康东升
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某是市区某公司员工,自1986年起即在该公司工作。2013年8月,因某公司效益不好,他被安排回家休息,等候通知重新上班。这一等就是一年多。没有了工资收入,李某一家生活得有些拮据。
2015年3月,李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医生建议其住院治疗。他持医保卡办理住院手续时,被告知医保卡已被冻结,无法使用。无奈之下,他只得自费办理了住院手续。
对于医保卡被冻结一事,李某一直想不通。出院后,他去某公司了解情况,经过一番周折,终于从人事部门得到答复。原来,在他待岗期间,某公司人事部门为他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这意味着,自2014年7月起,他与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了。对此,他感到非常愤怒和不解。
待岗期间,李某曾多次到某公司要求上班,但该公司负责人一直未能给他安排合适的岗位。在他的记忆里,从来没有人让他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手续。
李某多次向某公司人事部门和工会反映情况,但一直没有结果。最后,他决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5年8月,他向许昌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许昌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他的申请,并指派我为他提供法律援助。
接受指派后,我详细向李某了解情况,并认真审查了他提供的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复印件。他表示,辞职申请不是他写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的字也不是他签的,他更没有到某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我向他确认了这一说法后,决定先申请仲裁。
2015年9月,李某得到通知,仲裁申请不予受理。随后,我帮他起草了民事起诉状,将某公司起诉到魏都区人民法院。庭审中,双方就其他事实争议不大,但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的字是否为李某所签意见相反。魏都区人民法院通知双方对有关签字的真实性进行了司法鉴定,最终确认字不是李某所签。
根据庭审过程中查明的事实,魏都区人民法院认为,某公司冒用原告李某的签字,制作虚假协议解除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应为无效行为。在办案法官看来,李某与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应继续存续。经调解无效,该法院判决某公司解除与李某劳动关系的行为无效,双方之间自2014年7月起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办案感言】
合法的劳动关系成立后,劳动合同在出现无法维持情形时是可以解除的。那么,怎样解除劳动关系呢?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不需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单方提前终止。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正确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是采用了不恰当的方式,单方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法院判决确认这样行为无效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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