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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医保新政 兜牢民生底线

——《许昌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解读

摘要: 为完善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制度,市人社局结合我市实际,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制定了《许昌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修订前后有何不同?调整后对参保人员有哪些好处?本文予以解读。

民之疾苦,政之要事。我市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要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群众福祉,坚决把民生底线兜住兜牢。这样的字眼,如暖流温暖民心,似明灯照亮希望。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我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完善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制度,近日,市人社局结合我市实际,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对《许昌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许昌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修订前后有何不同?调整后对参保人员有哪些好处?本文予以解读。

劳动关系与有关法规发生变化,亟待新政出台

2004年10月,市人社局根据劳动保障部和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规定,制定了《许昌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为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许昌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相关法规和参保人员的要求等均已发生了变化。

此外,按省有关规定和《许昌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灵活就业人员是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然而,近两年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反映想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要求修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办法。

在《许昌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过程中,参保人员反映缴费麻烦、方式滞后、工作效率低等问题。依据《许昌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每年6月、7月、8月到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现金缴纳全年的医疗保险费。由于人员多、时间集中,每天缴费的人要排很长的队,加之天热,有时下雨,参保人员感到十分不便,怨言颇多,要求改变。

为改变这一局面,今年年初,市人社局着手对《许昌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今年4月,《许昌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正式印发,于7月1日起开始执行。

自由选择是否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本统筹地区城区内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再就业的人员、个体经济业主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包括已办理退休手续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按照《办法》规定,从7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我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以4.2%的比例和8%的比例两种不同的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这次调整之前,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是按4.2%比例缴费,比单位职工按8%比例缴费标准要低。因为缴费标准低,所以,之前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调整后,对我市按单位职工缴费比例(即8%)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为其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目前,我市医保信息系统设置的是所有灵活就业人员默认按4.2%比例缴费,如果选择按8%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需先到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1楼大厅3号窗口申请变更缴费标准,然后每月到市建行各网点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由银行代扣代缴(大病保险费按年缴纳)。

这种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不是每个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建立的,可以自由选择。选择不同,每个月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也不同。按照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对应的原则,建立个人账户和不建立个人账户的缴费比例不同,参加不同层次的基本医疗保险,享受不同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标准与缴费方式更加人性化

灵活就业人员如果选择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则缴费标准是以我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按4.2%的比例缴费,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如果选择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则仍然以我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与单位职工缴费比例相同,每个人的医保个人账户会有一定资金入账,并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个人账户基金划入比例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这样一来,灵活就业人员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不同的缴费标准缴费,并可在退休前按缴费周期申请变更缴费比例,享受相应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办法》表明,今后医保缴费由银行按月代扣代缴,不仅方便了参保人员,而且提高了工作效率。需要重点说明的是,以前是按年缴费,而新《办法》施行后是按月缴费,不按规定缴费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将会受到影响。

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方可领取待遇

《办法》开始实施后,参保人员如何领取待遇也是大家关心的内容。

对此,《办法》也做了说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其中男性不低于30年,女性不低于25年。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之日起,参保并连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指本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缴费的年限。缴费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之和。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年限已达到上述标准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

《办法》规定,在原单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转入我市人事代理机构时可按本《办法》选择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或建立个人账户方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办理停保手续或在单位破产清算终结(以单位公告日期为准)后30日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因人事代理机构或失业保险机构造成延误的除外),并补缴欠费的,可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30日后至90日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并补缴欠费的,从正常缴费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90日后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并补缴欠费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实行180日等待期。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符合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对在职时均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退休后按我市有关规定按月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对在职时按4.2%的比例或未全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退休后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若退休前按8%的比例补齐以前按4.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差额部分,退休后按规定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退休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本《办法》实施后申请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应按8%的比例补齐本人以前按4.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差额部分后,从办理医保退休手续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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