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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犯罪是手段 保护生态是目的

——襄城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工作小记

摘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环境资源意识正逐步增强,对于洁净的水源、清新的空气、安全的食品等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求越来越迫切,要求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为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司法的新期待,今年7月,襄城县人民法院成立我市首个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4个月来,该合议庭是如何开展工作的?审理了哪些环境资源类案件?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昨日,记者走进襄城县人民法院进行了采访。

由于毁坏耕地

王某被判刑并处罚金

拥有梦想的人是值得尊敬的,也让人羡慕。但是,不管是谁,都不应该为了追求梦想而做出触犯法律的事。对此,家住襄城县双庙乡的王某就后悔不已。

王某的梦想是开办一家职业培训学校。为此,2007年8月以来,他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擅自租赁他人的耕地25.02亩,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经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鉴定,被他严重毁坏的耕地面积达11.63亩,全部为基本农田。今年3月,他主动向警方投案。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今年8月,襄城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该合议庭认为,王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的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我国《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虽然如此,但是该合议庭认为,王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成立4个月

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9起

自今年7月1日成立以来,襄城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已先后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9起。

“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是我院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是我院深入落实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探索。”该合议庭审判长樊高峰说,成立这样一个合议庭,旨在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据樊高峰介绍,为切实保护环境资源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襄城县人民法院不断提升审理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专业水平,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领导小组,由该法院院长秦学海担任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全院环境资源审判领导工作。该合议庭由审判经验丰富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和由具有环保、国土、水务等涉环境资源领域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具体负责涉及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办理。

在审判工作中,该合议庭以“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生态是目的”为审判理念,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实行“三审合一”审判模式,运用司法手段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在环境资源行政审判监督和预防、环境资源刑事审判惩治和教育、环境资源民事审判救济和修复等方面发挥着应有的作用。该合议庭既积极探索适用限期履行、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等方式,确保责任人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损失,最大限度地修复生态环境,又教育和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环境治理,减少环境污染和防范生态破坏,努力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

8月19日,我市首个森林生态恢复基地——襄城县人民法院森林生态恢复基地揭牌。这是襄城县人民法院把恢复性司法裁判理念贯穿涉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审判中,本着“及时补救、修复环境”原则作出的一次有益尝试。依托这个基地,该法院审理滥伐林木案件时可让被告人或其家人、受托人等补种树木、恢复生态,裁判时可将复植补种情况作为量刑情节,依法引领了“保护环境、从我做起”的良好风尚。

未来工作中

推动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

在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之余,襄城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还承担着研究分析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和司法建议等职责。结合这些职责,该合议庭对已审理的9起环境资源类案件进行了梳理归纳。该合议庭发现,9起案件均存在未批先建、未批先采、未批滥伐的现象。究其原因,被告人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惜以身犯法。此外,环境资源类案件类型相对比较单一,涉及的罪名主要包括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

针对环境资源类案件呈现出的特点,襄城县人民法院调整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方向。在未来的工作中,该法院将大力推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探索建立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健全环境污染损害第三方评估机制、着力构建环境资源保护联动机制、深入开展司法公开工作。尤其是,该法院将推动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将执行到位的环境污染刑事罚金和生态修复资金经由专用账户统一用于环境生态修复、负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支出。

“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我院将主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管理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建立健全环境资源保护联动机制,做到信息共享、工作衔接,以形成妥善解决环境资源矛盾纠纷的工作合力。”樊高峰表示,该法院在审理有重大影响的环境资源类案件时,还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心环保事业的社会公众旁听庭审过程,以进一步增加社会公众对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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