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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发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

哪些区域禁放烟花爆竹?

许昌县、魏都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国家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理的城市规划区

摘要:

12月8日,市民赵晓伟登录市政府网站,看到了首页左上角的热门帖子《许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仔细读完全文,他说:“美丽家园需要我们共同呵护,防治大气污染,我们应该尽自己的微薄之力。”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治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许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试行)》等的规定,我市自2016年12月1日起在相关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我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许昌县、魏都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国家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理的城市规划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通过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和举报。举报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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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

燃放烟花爆竹是老百姓表达喜庆、欢快心情的一种形式,也是一种传统习俗。然而,在烟花爆竹的一声声巨响背后,存在着许多危害。

燃放烟花爆竹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和各种金属氧化物的粉尘。其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是刺激性和腐蚀性极强的酸性氧化物。燃放烟花爆竹时,如果适逢无风或低气压的天气,有害气体一时无法飘散,就会强烈地刺激人的呼吸道,引发呼吸系统疾病。

燃放鞭炮发出的噪声对人的生理和心理都有很大的影响。它不仅会损害人的听力,而且会损害人的心血管系统。

特别是在城区,建筑物越来越高,人口相对密集,燃放高空烟花等易引发火灾,直接危害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责任编辑: 刘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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