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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摔伤无人管 法律援助帮大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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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述人

★赵晓鹏 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录某家住长葛市农村,两个孩子刚上幼儿园。作为家里的经济支柱,他和大多数农村男子一样,农忙时在家务农,农闲时外出打工。

去年2月份,录某受雇于赵某为他人的住房安装隔热瓦。2月2日晚,在施工过程中,录某不慎从搭建的架子上摔下,导致颅内损伤及多处骨折,住院治疗花去高额费用。作为雇主,赵某在垫付了少量医疗费之后,便对录某的病情不闻不问。因无钱治病,录某只能提前出院,第二次手术也一直未能进行。无奈之下,录某的妻子黄某找到工程发包人靳某,希望其先承担一部分医疗费,却被拒绝。

猝不及防的意外让这个本就不富裕的农村家庭举步维艰。得知长葛市法律援助中心免费为有需要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消息后,黄某看到了一丝希望,立即带着相关材料前往求助。受理此案后,长葛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和同事王丽洁承办此案。

听了黄某的陈述,我们先对案情进行了简单分析。赵某一直声称自己不是雇主,实际雇主是李某,安装隔热瓦工程由李某承揽,施工人员是李某找来的,施工人员的工资也是李某负责发放的。因此,赔偿责任应由李某和靳某承担。从表面上看,赵某似乎与事故没有关系,赔偿责任应由李某与工程的发包人靳某承担,但事实并非如此。

通过多方搜集证据,结合相关人员的证言,我们认为,赵某与录某系雇佣法律关系,且录某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赵某作为雇主,应对录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至于靳某,我们认为,作为工程发包人,因其未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后来,此案诉至法院,录某胜诉,获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4.3万余元。

【办案感言】

本案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当今社会,这并非个例。一些人、一些公司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往往轻视法律,特别是在农村,更多的是按照习惯或民俗办事,有时候违反法律和有些禁止性规定也不自知。一旦发生纠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很难确定,不具备专业知识的受害者更是没有足够的能力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一方面,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另一方面,希望继续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让更多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感受到党委、政府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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