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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行政执法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

随着建设法治国家进程的加快,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简称建设领域)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升,可仍然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既要从立法的视角推进,又要完善工作体制和机制。

一、面临的问题。建设领域行政执法面临的问题较多,有顶层设计的问题,有地方领导的问题,也有执法者自身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法律法规不尽完善,执法依据不完备。目前,建设领域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有 120 多部,为行政执法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可在执法实践中,不少违法问题在既有法律法规中找不到圆满答案。有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却缺乏配套措施;有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有的规定脱离实际……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超面积建设的部分,按照规定可以没收,可没收以后如何处置缺乏详细配套规定;长期存在的大量“小产权”房如何合理处置,法律规定中基本是空白。这些问题映射了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立法的滞后,也阻碍了建设领域行政执法的顺利推进。

行政执法缺乏强制手段,调查取证难。行政强制措施对保证行政机关顺利履行法定职责,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十分必要 ,也 是 行 政 机 关 调 查 案 情 、保 全 证据 、顺 利 开 展 行 政 执 法 的 强 有 力 手段。建设领域的行政执法任务重、情况复杂,很多案件处罚数额大,社会影响大,需要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才能保 证 执 法 的 客 观 公 正 。 在 具 体 工 作中,往往需要深入施工现场调查取证,走访当事人,可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权作了严格的限制,建设领域只有责令停工、限期整改等少数行政强制权。在执法实践中,当事企业和当事人为逃避处罚或拖延时间,往往不配合调查。由于执法人员没有强制权,常常不能进入施工现场调 查 ,找 不 到 当 事 人 ,看 不 到 一 手 资料,失去了处罚的良机,行政执法难以到位,对违法行为不能有效惩处。这也是目前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诸多乱象的重要成因。

行政干预执法现象较多。行政执法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在法律之外随意创设权力,法律赋予执法机关何种权力,执法机关便具有何种 权 力 ,不 受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的 干扰。可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违规干预行政执法的现象仍然存在。其中,危害最大的是地方政府干预,主要表现在对未批先建的招商项目、地方重点项目等,有的地方政府往往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使其合法化,或者以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取代执法机关的处罚决定,阻挠执法机关查处。有的执法机关领导法治观念淡薄,重视业务工作,轻视执法工作,迫于上级压力或其他原因,要求执法人员违规处罚、放弃处罚。

专业执法人员少,执法保障差,执法人员待遇低,执法队伍素质亟待提升。一般认为,建设领域要实现有效管理,至少要配备万分之三以上的专业执法人员,按照这个比例,多数地方差距很大。有些省辖市建设部门的执法人员只有十几名,有些还没有专门的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在执法保障上,执法车辆、执法装备、办公条件等陈旧落后,难以满足执法需要。执法人员大多为事业编制或合同制员工,虽然加班加点工作,但是没有任何补助,工资待遇较低。另外,建设领域执法队伍准入门槛低,专业法律人才缺乏,加之业务培训滞后,执法人员总体业务水平不高。

二、对策和思考。建设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涵盖规划、建设、房地产、公用事业、城市管理、公积金等多个专业部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社会关注度高,热点焦点问题多,是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顺利推进的重要环节。解决好存在的问题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题中之意和迫切要求。

加快立法修法步伐。建设领域正在 施 行 的 法 律 法 规 大 多 历 经 时 间 较长,有的甚至十几年未修订,而具体情况千变万化。执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在 既 有 法 律 法 规 中 找 不 到 圆 满 的 答案,显然是立法滞后的缘故。按照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我们应紧密结合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坚持立、改、废相结合,修订完善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建立规范完善的法律体系,为行政执法的顺利开展提供制度保障。

规范地方政府行政行为。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建设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 ,强 化 法 治 意 识 ,恪 守 法 律 优 先 原则,在制定行政规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遵守法律规定,在法律的框架内决策,自觉消除以“红头文件”、政府决议 等 方 式 取 代 法 律 规 定 的 不 规 范 行为。要强化监督,对漠视法律规定违法决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构建协同执法体制。针对建设领域行政执法调查取证难的问题,要逐步建立建设领域执法机关与公安部门协同执法的新体制。特别是对于一些重特大案件、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公安部门的提前介入有利于执法的顺利展开。构建协同执法体制,根本上应从顶层设计着手,既可从立法角度入手,又可从部门间工作机制上切入,解决好协作的领域、重点、平台等一系列问题,进而建立规范的协作体制。在实践中,不少地方公安部门在建设执法部门成立专门的队伍,共同开展执法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要参照通用做法,结合地方执法需要,配足配强执法 人 员 。 加 强 对 现 有 执 法 人 员 的 培训,探索实行省级统一考试制度,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执法工作;研究制定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新进执法人员必须达标后方可进入执法队伍;加大保障力度,在车辆配备、办案经费等方面给予足额保证;参照公检法薪酬制度,设立行政执法人员薪酬高于一般人员的工资制度,体现制度的公平性,解决执法人员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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