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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闯红灯, 接通知后须30日内接受处理

交管部门:对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将在法定范围内从重处罚

摘要:

按照省公安厅的部署,我市交管部门近期将开展交通违法强制执行专项行动。按照要求,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闯红灯等违法行为责任人须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接受处理。这是记者1月18日从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获悉的。

驾车闯红灯,须在接通知后30日内接受处理

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市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对不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理。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我市交管部门将按照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在近期开展依法查处、清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行动。1月18日,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省公安厅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接受处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对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闯红灯等违法行为,违法责任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接受处理。

对现场查处的违法行为,违法责任人应当在收到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后15日内接受处理。

对已经作出罚款决定的,违法责任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

逾期未接受处理,将面临严重后果

按照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以及其他交通违法当事人逾期未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部门将采取下列措施:

对多次逾期未处理的,采取路面巡查、缉查布控、传唤调查、公告告知等方式,重点查处;对依法采取扣留措施的机动车,发现有未处理违法行为的,在扣留期间,要求当事人将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对逾期未处理的违法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在法定范围内从重处罚;对多次逾期未处理违法行为的车辆,通过新闻媒体等公告曝光,并抄告所在单位。

另外,对已经作出罚款决定,当事人逾期不交纳罚款的,公安机关可采取下列措施: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调查处理违法行为过程中已扣留车辆的,可以依法拍卖抵交罚款)。对拒不执行罚款交纳义务的被执行人,司法部门可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在出行、投资、置业、消费等领域实施联合信用惩戒;对拒不执行法院裁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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