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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年,你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了解多少?

对“家事”立“国法” 让难断的家务事有法可依

摘要: 2016年3月1日,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实施,让家暴不再是家务事。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年,“疯狂的拳头”被阻止了吗?《反家庭暴力法》给我们带来哪些改变?许昌在这方面做得怎么样?2月28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市妇联。

巾帼志愿者进行法律宣传。

核心提示

2016年3月1日,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实施,让家暴不再是家务事。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年,“疯狂的拳头”被阻止了吗?《反家庭暴力法》给我们带来哪些改变?许昌在这方面做得怎么样?2月28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市妇联。

借助法律保护自己的人不多

今年30多岁的晓丽(化名)虽未受到丈夫暴力侵害,却被丈夫一再恐吓。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周年前夕,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据晓丽的申请,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晓丽的丈夫张某对晓丽实施家庭暴力。

拿到“保护令”后,晓丽总算可以松口气。数据显示,在许昌,像晓丽这样借助法律保护自己的人并不多。

为啥存在这种现象?市妇联妇女权益保护部部长董波说:“文化程度高的人,对法律的认知度高,重视权利与义务,强调交流与沟通,所以容易产生极端的隐私观念。”

事实上,包括公安民警在内的各部门工作人员在干预家庭暴力方面普遍存在误区,相当多的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个人隐私,不认同公权力介入的必要性。

《反家庭暴力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其实,这只是强调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不是保护家庭暴力行为。

一年发出2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加害人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现实生活中,出具的告诫书和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多。

记者了解到,《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年,我市只发出2张人身安全保护令。遇到家庭暴力时,借助法律保护自己的人不多。

事实上,并非只有法院能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求助后,对违犯法律、法规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或无须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可出具告诫书,督促加害人改正。

“大部分家暴行为轻微,尚未构成刑事或行政处罚条件。以前拨打110报警后,民警大多只能批评和教育,效果往往不太理想。有了告诫书就不一样了,能对家庭暴力行为的防治和惩戒起到重要作用。”董波说,告诫书会抄送给受害人和当地妇联,由妇联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跟踪回访。有关家庭暴力违法行为的证据将存档备查,成为法院认定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

此外,在追究刑事责任的诉讼中,公安机关如果曾对加害人进行过告诫,那么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该刑事案件的酌定加重情节。

维权帮扶,“娘家人”很给力

不久前,一位60多岁的老人走进市妇联信访室说,他的女儿遭遇家暴,请市妇联帮忙处理。接到求助后,市妇联工作人员当即与受害人联系,对情况进行核实,同时告知受害人《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内容。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妇联接到家庭暴力投诉或者求助后,有责任进行帮助和处理。这是法律赋予妇联的使命。”董波说。

从近五年全市各级妇联接待信访情况看,家庭暴力问题占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类信访案件总数的比例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12年为30.1%,2013年为32%,2014年为33.2%,2015年为33.4%,2016年为41.2%。

全国妇联曾公布一组调查数字:16%的女性承认曾被配偶动手打过,14.4%的男性承认打过配偶,近33%的人将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列为妇女权益侵害现象第一位。

2016年,全市各级妇联接待处理信访案件120多件,有家庭暴力倾向或有家庭暴力现象发生的案件约占婚姻家庭类案件的60%。

《反家庭暴力法》对“家事”立“国法”,让难断的家务事有法可依,使反家庭暴力更有手段,特别是有法律手段,使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得到应有的惩处,整体来说有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下一步,市妇联将不断扩大《反家庭暴力法》的群众知晓率,通过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开展即时性宣传,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化宣传格局,增强宣传实效。

新闻连连看

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律术语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法律规定

《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申请

1.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管辖。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2.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的提出时间。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以签名、摁手印等方式确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诉讼前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之后15日之内提出离婚诉讼。逾期没有提出离婚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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