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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闭

儿子未获代理权擅卖母亲房产

摘要:

李某瞒着母亲向某伪造委托书,擅自把向某名下的房产转卖给孙某。该房产买卖协议是否无效?3月24日,记者从魏都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和孙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驳回了向某的诉讼请求。向某由此受到的损失可以向李某另行主张。

向某与李某系母子关系,向某拥有位于市区的一套房产。2011年,向某出国看望女儿,上述房屋拆迁,李某代表向某与社区改造指挥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时提供了向某的“委托书”,内容为“本人因在国外,无法处理家中事务,特委托我儿子李某全权处理拆迁赔偿事宜”。上面有向某的签字并盖有向某的印章。后来,李某与孙某签订了房屋产权转让协议,以15万元的价格将拆迁后获得的安置房卖给孙某,并附有向某的“委托书”。这份房屋产权转让协议没有获得向某的认可,向某将李某告上法庭。

《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法院查明,因李某在向孙某出售房产时提供了委托书,虽然该委托书事后被确认系伪造,但孙某在购买房产时并不能辨别委托书的真伪。李某为向某之子,孙某有理由相信李某有代理权,故李某的代理行为有效。李某伪造委托书出售房产,存在重大过错,向某的损失可向李某另行主张。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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