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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话务员,孰料是冒充医生诈骗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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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述人★刘换换

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但没钱打官司,怎么办?去申请法律援助。如今,这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知晓。其实,除经济困难群众外,法律援助的对象还包括那些符合条件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久前,我就办理了一起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汪某,今年40岁,安徽人,大专文化,于2015年7月应聘到安徽省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当话务员。入职不久,汪某便知道这份工作其实是诈骗他人。虽然如此,但其在利益的诱惑下,仍使用老板陶某提供的电脑与网络电话,冒充上海某健康养生中心或上海某医院的医生杨主任,以推销的进口保健药品对糖尿病等疾病有特效为幌子,向老人推销保健品。不仅如此,邮寄保健品时,她还在快递中放上伪造的二等奖中奖卡,奖金为30万元,以领取奖金需要购买更多的保健药品进行积分为由实施诈骗。

2015年7月至11月,汪某冒充上海某医院的医生杨主任拨打诈骗电话超1740人次。因长葛市一名受害人报警,此案案发,汪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件移交至检察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汪某涉嫌诈骗为由依法对其提起公诉。因汪某无辩护人,许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为汪某进行辩护。

经查阅案卷材料,我清楚汪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通过深入走访调查、认真询问当事人,我发现汪某在此案中处于从犯地位,具有未遂情结,且系初犯,案发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还赃物。在法庭上,我对此进行了详细陈述,并建议法庭根据汪某具有的未遂、从犯、自首、退赃、初犯等情节,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法院认定,2015年7月至2015年11月,汪某冒充上海某医院的医生杨主任实施诈骗犯罪,诈骗次数已超500人次,诈骗罪成立,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犯罪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缴赃款,具有悔罪表现。综上,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6000元。

【办案感言】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又称刑事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是指国家在刑事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

2016年10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加强审判阶段刑事辩护工作的意见》(豫司文〔2016〕126号),在《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基础上大幅度扩大通知辩护适用范围,把抗诉、申诉、不认罪或认罪后又翻供、上诉、共同犯罪中无辩护人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纳入通知辩护范围。

如何有效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仅是依法治国、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而且是一名刑事辩护律师的使命。每次接到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我都全力以赴,尽职履责,尽自己最大努力让法治阳光温暖每一个人。本案中,我亦是如此。

在此,我也提醒广大群众,在电信诈骗手段不断翻新的情况下,遇事一定要沉着冷静,战胜诱惑,不捡便宜、不走捷径,谨防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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