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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闭

热恋期间购新房,分手后房子归谁?

摘要:

一男子与女友热恋期间,在我市某新建小区刷卡支付首付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由女友签订了购房合同。两人分手后,该男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该房过户到自己名下。1月9日,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争房案,因男子提供的证据不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法官表示,其所购房屋所有权以实际产权登记人为准。

家在郑州的29岁男子王某与家在许昌的25岁女子郑某于2014年相识,不久确定了恋爱关系。王某几乎每周末都从郑州到许昌与郑某约会。

随着时间的推移,郑某发现王某其实已有家室。她本欲结束这段感情,可王某一再保证会和妻子离婚并与她结婚。2016年8月初,王某告诉郑某他已与妻子谈妥离婚事宜,两人商定在许昌某新建小区购置新房。

王某称,几天后,他通过POS机刷卡支付所购房屋的首付款18.0209万元,郑某以购房人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

两人买房后没几天,王某与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房也买了,婚也离了,王某、郑某终于如愿以偿。可几个月后,因性格不合等,两人结束了这段感情。两人分手后,王某向郑某讨要购房款无果,便向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此前购买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在案件审理中,郑某称房屋系双方非法同居期间购买的。首付款由她支付了14.0962万元,余下的才由王某支付。王某仅还了半年贷款,此后的贷款均是她还的。郑某还哭诉道,王某和她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两年才与妻子离婚,两人分手也是因王某隐瞒欺骗所致。购房款一部分是她出的,另一部分是王某自愿赠予,所以王某无权索要。

魏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提供的证据只有郑某与许昌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他通过POS机刷卡支付所购房屋首付款18.0209万元的说法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故其提出的郑某归还房屋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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