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日报客户端

请用浏览器扫描下载

关 闭

我市再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摘要:

4月17日,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于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提高2018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再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此次提标将惠及许昌市12万名城乡低保对象及特困供养人员。

《通知》要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比省定的470元提高3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到不低于290元,比省定的262元提高28元。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500元,比省定的3450元提高5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到不低于170元,比省定的154元提高16元。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每人每月不低于650元。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505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4050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3档,对应的照料护理费用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10、1/6、1/3。

“新的财政补助水平和供养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科长危小剑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要求按月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特困人员的供养资金要求按季度发放,在每季度首月10日内发放到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月发放。

责任编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