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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推进分级诊疗,引导病人合理就医

我市调整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

10月1日起实施,涉及乡级医疗结构、市级三级医院、省级三级医院、省外医疗机构

摘要:

10月10日,记者从市人社局医保中心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推进分级诊疗,引导病人合理就医,我市对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进行了调整。

10月1日起,我市对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乡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医疗机构)由200元调整为150元,市级三级医院由900元提高为1200元,省级三级医院由1500元提高为2000元,省外医疗机构由1500元提高为2000元。

其他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仍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见文末)有关规定执行。

“这样的调整有利于推进分级诊疗,引导病人合理就医。参保居民不再盲目到高级别的医疗机构住院,能省不少费用。”市医保中心工作人员介绍。

“除此之外,为了鼓励和引导参保居民使用中医药服务,从明年1月1日起,参保居民在县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在同级医疗机构规定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00元。”市医保中心工作人员提醒,参保居民使用中医药服务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中医药服务项目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和中医诊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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