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一直是市人社局医保中心的重要工作之一。1月9日,记者从市人社局医保中心获悉,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医保帮扶计划”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对困难群众门诊慢性病、重特大疾病及住院医疗所产生的费用进行第四次报销。一年来,我市启用“医保帮扶计划”资金2190.56万元,为12.68万人次困难群众报销。
市人社局医保中心工作人员深入困难群众家中宣传“四次报销”政策。
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一直是市人社局医保中心的重要工作之一。1月9日,记者从市人社局医保中心获悉,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医保帮扶计划”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对困难群众门诊慢性病、重特大疾病及住院医疗所产生的费用进行第四次报销。一年来,我市启用“医保帮扶计划”资金2190.56万元,为12.68万人次困难群众报销。
市人社局医保中心确定,这一政策延续到2020年。如何进行“四次报销呢”?报销范围是什么?“帮扶资金”由谁承担?记者为大家进行详细介绍。
哪些人可享受“四次报销”?
保障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我市户口;
2.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或农村特困人员集中救助供养对象。
报销比例和金额如何?
【门诊慢性病】
患有门诊慢性病的困难群众,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剩余合规医疗费用按70%报销,每人每年累计报销金额不超过2000元。
“患有门诊慢性病的困难群众只有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才能享受帮扶政策。”市人社局医保中心居民科工作人员提醒,原则上在县域内治疗,以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为主。
【门诊重特大疾病】
患有门诊重特大疾病的困难群众,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剩余医疗费用,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分别按70%、60%报销,每人每年累计报销金额不超过12000元。
“患有门诊重特大疾病的困难群众只有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才能享受帮扶政策,原则上不出市,以市、县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为主。”该工作人员介绍。
【住院医疗】
困难群众患病在市内乡镇卫生院和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合规自付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分别按90%、85%、80%报销,不设封顶线。通过以上报销后,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按规定进行救助或由慈善机构进行救助。
“为了消除垫付资金压力大的后顾之忧,我市规定,困难群众可以先看病。”该工作人员解释,各定点医疗机构对我市困难群众实施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切实减轻困难群众的垫资压力和费用负担。
各级医疗机构要有效控制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的使用,确保把一级、二级、三级医院目录外费用分别控制在2.5%、7%、10%以内,控制自费比例,尽量让群众少掏钱。
【举例说明】
我市已经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三道就医保障网。“医保帮扶计划”实施后,会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的就医负担,构筑起第四道保障网。
经测算,困难群众患大病若一次住院花费10万元,在正常情况下,三项保险报销后个人约负担10100元,再经“医保帮扶计划”报销,个人负担降为2300元左右。
所需费用由谁承担?
“医保帮扶计划”“帮扶资金”由市、县级财政分级负担。考虑到县级财政的承受能力,我市市级财政加大补助力度,给每人每年交80元“帮扶资金”;剩余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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