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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许昌市这些医保业务信息要关注

摘要:

“不见面办”“电话办”“延后办”“预约办”……记者2月8日从许昌市医保局了解到,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全市医疗保障系统积极向新冠肺炎定点医疗机构拨付4100万专项资金(截至2月8日),市医保中心还推出了多项便民措施方便单位和个人办理医保业务。

一、慢性病购药业务

1、不需要调整用药的慢性病人员,慢性病定点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可以按上一次购药处方抄方配药。

2、离休干部需长期服用的药物,定点药店可按照上一次购药处方抄方配药。

3、慢性病人员和离休干部无法提供上一次购药处方的,由定点药店负责查询既往购药情况,必要时可联系我中心相关科室。

4、慢性病人员和离休干部外出不便的,可由其亲属代诉病情购药。

二、市直职工医保参保登记、变更等基础管理业务

因许昌市行政服务中心暂停市民之家对外开放,市直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注册登记、统筹范围内转移、跨区转移、统筹范围外转移、停保(续保)、基本信息变更、外地转入接续、在职转退休、死亡注销、灵活就业人员封锁解封、军工军休人员缴费、破产单位清算等业务急需线下办理的应提前预约,预约电话0374—2626279。

三、市直随时申报病种的重症慢性病申报鉴定业务

参保人员携带有关病历资料到市中医院(毓秀路与前进路交叉口)指定诊室(门诊209或220诊室)填写申请表(取消单位盖章)并进行体检鉴定(周一下午例会时间除外)。经鉴定合格的参保人员可在申报当月月底到市中医院门诊209诊室领取重症慢性病就医卡,电话:0374—2620759。

四、市直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零星报销业务

市直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零星报销业务,建议待疫情结束后(特殊情况单位经办人可先电话预约),由单位经办人统一汇总报送,适当延长报销时限,以减少疫情期间人员流动。受理地点:创业服务中心AB连廊西105—2房间,电话:0374—2620758。

五、市直参保职工异地安置备案业务

市直参保职工异地安置备案实施电话备案,电话:0374—2620758。

六、市直重症慢性病(含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和离休干部门诊医疗费用零星报销业务

市直职工重症慢性病(含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和离休干部门诊医疗费用零星报销业务,参保单位经办人可电话预约办理,待疫情结束后,该项业务恢复正常受理。疫情防控期间,离休干部专用处方用完的,可暂时使用定点医院处方,不用再到市医保经办机构换领新的专用处方。电话:0374-2661882。

七、市直城乡居民参保及变更业务

1、市直城乡居民新生儿参保业务改为以下两种方式,新生儿父母根据本人实际选择具体参保方式:一是不需及时办理参保的,2020年出生的新生儿参保业务,可在疫情解除后的工作时间随时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二是需要及时办理参保的,办理人员请拨打电话0374-2628159,按要求通过微信或电子邮箱(xcjmyb@163.com)发送相关资料,办理新生儿及时参保业务。

2、市直城乡居民医保基本信息变更业务和退保业务可通过拨打居民医保科电话(0374-2628159)办理,同时办理人需按要求通过微信或电子邮箱(xcjmyb@163.com)发送相关资料图片。

3、市直城乡居民转外需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的,若非急需,待疫情解除后再申报;若急需申报的,请将资料报本社区经办人员,由社区经办人员统一报市医保经办机构。

八、市直参保人员生育保险报销业务

1、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人员,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登记办理住院、报销手续。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参保人员,待疫情结束后,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到市龙兴路创业中心B座一楼0115-2房间生育科办理待遇结算手续。电话:0374-2621359。

2、异地生育、与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男职工无工作单位的配偶生育的先自费结算出院,待疫情结束后,到市龙兴路创业中心B座一楼0115-2房间生育科办理待遇结算手续。电话:0374-2621359。

3、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初将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月报表及明细报表拍照后传至微信群,生育科核对后审核结算并转账,纸质报表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病历审核暂停,待疫情结束后补交审核。电话:0374-2621359

九、市直基金征缴业务

1、需要个人缴费明细表的单位,可先打电话,通过邮箱的方式发送。电话:0374-2622938。

2、每月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疗费用的对账、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申请和测试,可通过微信、电话办理。电话:0374-2622938。

十、市直工伤保险报销业务

对于各参保单位的急件,单位办事人员可以通过电话实名预约来科室办理相关业务,待疫情结束后,工伤保险待遇可前往创业中心AB连廊109房间正常受理,咨询电话:0374-2620596。

十一、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就医购药业务

1、重特大疾病定点医院责任医生可根据患者病情,适当延长处方的使用时间(责任医生可在处方上标注);终末期肾病透析患者,可适当增加单次处方透析次数,减少排队聚集。

2、对于经评估延长处方使用时间的患者,在医生标注的使用时间内,特药定点药店可按处方配药,不必要求患者再次到定点医院开具处方。

3、重特大疾病患者外出不便的,可由其亲属代诉病情购药。

责任编辑: 黄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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