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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假充真降成本 自作聪明获刑罚

摘要:


昨日,记者从禹州市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3名被告人以假充真,不但被判了刑,还被罚款15万元。


王某现年34岁,系长葛市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职工,负责进购材料。


2019年11月,该公司从白某处承包禹州市某厨卫产业园区2栋钢结构厂房的建筑工程,双方约定房顶使用山东省某公司生产的彩钢瓦。王某为降低成本,与山东省博兴县人王某某取得联系,向其提供了山东省某公司的彩钢瓦样板,要求其照样板仿造。随后,王某某在当地市场购买卷材,又与当地某彩钢压型板公司排产员刘某联系,在刘某等人的安排下给卷材喷漆并按照样品喷码商标字样。


该批彩钢卷经物流运送至长葛市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后,该公司根据需要再加工制成彩钢板,用于厂房建设。在施工过程中,白某发现这批彩钢瓦系伪劣产品,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鉴定,涉案彩钢瓦价值282240元。王某、王某某、刘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王某、刘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王某某则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0万元。


今年4月,此案由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向禹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该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某某、刘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3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3人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缴纳罚金,可以依法从宽处理。3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该法院分别判处3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


责任编辑: 龚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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