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日报客户端

请用浏览器扫描下载

关 闭

买个车位没法用 诉前调解止纷争

摘要:

本报讯(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张棣)“我已经与置业公司达成协议,调换到满意的车位了,谢谢你!谢谢咱法院为我提供一个维护自身权益的平台!” 1月20日,市民李女士专程给魏都区人民法院专职人民调解员吴海燕打来电话,感谢吴海燕高效调解为其排忧解难。

李女士家住市区,曾于2019年7月在许昌某置业公司开发的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和一个车位,其中,车位价格为9.5万元。2021年10月,该小区交房,李女士实地查看后发现自己购买的车位正好位于电梯口的归家动线上,是业主必经的主要人行出入口,且占用了消防通道,按要求不能划为车位。眼见车位无法正常使用,李女士多次找置业公司协商解除合同、退还车位款,但始终未果。2021年12月,李女士以营销人员虚假宣传,把不允许设置车位的出入口作为车位卖给自己,导致自己权益受损为由,将该置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因该案事实、证据都比较明晰,为有效化解矛盾,经双方同意后,魏都区人民法院将案件分配给专职人民调解员吴海燕进行调解。吴海燕阅卷后发现,本案的主要矛盾在于置业公司不愿解除合同。

那么,李女士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是否合法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置业公司交付李女士的车位选址不合理,致使无法满足正常停车需求,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规定的第四种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况。因此,李女士要求解除合同并退回购车位款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吴海燕说。

面对吴海燕的释法明理,置业公司称没有退款先例,但可以调换车位。李女士却表示,置业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要求设置车位地点毫无诚信,且该公司提供的可调换的车位也不理想,坚决要求退款。

经过吴海燕多次“背对背”耐心调解,最终,置业公司同意在同等价位的前提下提供更多车位供李女士挑选,李女士也调换到了满意的车位,双方握手言和。随后,李女士申请撤诉结案。 


责任编辑: 龚政明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