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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 我们在行动

摘要:

  “3·15”就要到了,维权成为大家热议的话题。近日,记者从我市消协部门了解到一些案例,看看我们能从中学些什么。

  上衣干洗时被洗碎

  消费者将价值不菲的衣物送到干洗店干洗,衣物不但没有洗干净,反而根本不能穿了,双方因赔偿数额发生争执,后经消协调解,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几个月前,家住魏都区的李女士将一件价值2300元的兔皮上衣送到某干洗店干洗,取衣物时意外发现送洗的兔皮上衣被洗碎,根本不能再穿。李女士很恼火,当时就与干洗店老板进行交涉,要求赔偿。干洗店老板承认自身存在过错,表示愿意给予一定的赔偿。然而,双方就赔偿数额发生争执,干洗店老板认为应赔500元,李女士认为自己的衣服是2300元买的,只赔500元难以接受。

  接到投诉后,魏都区消协经过调查了解到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对干洗店老板讲明,根据河南省出台的《洗染业管理办法》,因经营者的责任,洗后的衣物被损坏,经营者应给予适当赔偿。经过魏都区消协调解,干洗店老板与李女士最终达成协议,干洗店老板同意赔偿700元,李女士表示满意。

  用餐时喉咙被刺伤

  2010年7月15日,许昌市消协收到省消协发来的消费者投诉转办函。河北省消费者苗先生在投诉书中说,2010年6月11日中午,他和单位3名同事途经京港澳高速公路许昌北服务区时停下来用餐,没想到在用餐的过程中被混在菜中的花椒树上的尖刺刺破喉咙,鲜血直流。服务区餐饮部工作人员不仅不管,还蛮横地表示,他们一分钱也不能少付,愿意到哪儿告就到哪儿告。

  许昌市消协接到省消协发来的转办函后迅速联系长葛市消协,并当即责成长葛市消协指派专人处理此投诉。随后,长葛市消协工作人员约见了京港澳高速公路许昌北服务区管委会负责人,耐心对其讲解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维护河南形象、企业形象的重要性。最后,京港澳高速公路许昌北服务区管委会向苗先生表示道歉,同时更换了餐饮部承包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经济处罚,并如数退还苗先生餐费150元。

  擅拍就餐情景惹纠纷

  2010年5月2日中午,消费者曹女士和女儿在市区一快餐店就餐,在曹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店方将曹女士母女就餐的情景进行了拍摄,并制作成宣传页进行宣传。5月25日,曹女士发现快餐店的侵权行为后到魏都区消协投诉。接到投诉后,魏都区消协认为,快餐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拍摄消费者用餐情景并用于商业宣传,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最后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快餐店经营者向曹女士当面道歉,并表示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全部宣传页,赔偿曹女士经济损失700元。

  摩托车充名牌销售

  不久前,家住农村的王某到许昌县某摩托车行,指明要买辆雅马哈品牌的摩托车。见来了生意,车行老板满口应允,并随手指着店内一排某型号的两轮摩托车说:“这种摩托车就是雅马哈品牌的。”王某在没仔细辨别的情况下以5600元的价格买了辆车行老板推荐的摩托车。王某兴冲冲地骑着新买的摩托车回到了家里,细心的邻居仔细查看摩托车发动机后告诉他,他买的摩托车并非雅马哈牌的,而是“JIANSHE”牌的,两者价格相差一两千元。后悔不迭的王某第二天急急忙忙赶回车行要求调换,可车行老板拒不认账,反称王某要买的就是“JIANSHE”牌的摩托车。之后,王某到许昌县消协投诉。许昌县消协工作人员在认真调查后指出,店主的行为违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对消费者王某提出的更换要求有义务满足。最终,自知理亏的店主给王某更换了一辆雅马哈品牌的摩托车。

  生活中,你有过类似的经历吗?2011年的“3·15”即将到来,市消协工作人员提醒大家,消费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到消协投诉,同时还要保存好有关凭证。

  (责任编辑:Y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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