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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述人★孟龙
魏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初为人母本是件幸福的事,可家住魏都区的王女士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因为在其休产假时,公司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且没给予任何补偿。
2013年,王女士应聘到市区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5年2月,因为有了宝宝,王女士征得某公司同意后开始在家休息。2015年5月,王女士突然接到某公司发来的通知,要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收到通知后,王女士急忙到某公司找相关负责人讨要说法,收到的答复是领导的决定,之后便无人理睬她。
休完产假后,王女士曾尝试回某公司上班,但被拒绝。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女士来到魏都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受理此案后,该中心指派我承办此案。
通过与王女士沟通,我了解到其上班期间某公司一直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其休产假期间某公司没有向其发放任何费用。与王女士协商后,我帮助她向魏都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其与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某公司向其支付失业补偿、生育津贴和经济补偿金。
不久,魏都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王女士提交了孩子的出生证明、医疗费票据、工资对账单等证据材料。对于王女士的主张,某公司除了同意为其补缴社会保险之外,其他均不予认可。某公司代表表示,按照某公司的规章制度,从事销售工作的员工前5年不能怀孕、生育。对此,王女士应聘时已被告知并同意。某公司之所以同意王女士休产假,是基于人道主义,但并不能改变王女士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这一事实。因此,王女士违约在先,某公司的做法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王女士违反某公司的规章制度怀孕、生育,从产假开始到提出劳动仲裁,这段时间一直在家休息没有上班,不应获得劳动报酬。
针对某公司代表的观点,我依法予以反驳。我指出,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本案中,某公司规定员工入职后5年内不能怀孕、生育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是无效的。虽然王女士入职时与某公司达成了协议,但该协议没有约束力。因此,某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此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保险,职工不缴纳。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据此,王女士休产假期间可以获得社会保障机构向其支付的生育津贴,来弥补工资减少的部分。本案中,王女士因某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而无法获得生育津贴,该项损失应由某公司承担。
最终,魏都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某公司为王女士补缴其工作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并向王女士支付生育津贴等损失2万余元。收到裁决书后,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一审、二审,法院维持了魏都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
【办案感言】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某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法律规定相抵触,是无效的。某公司的做法,很明显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
在此,提醒广大女性朋友,一旦被用人单位以擅自怀孕、生育为由辞退,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一定要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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