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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农民工兄弟付出得不到回报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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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述人★张超锋

建安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锲而不舍解决好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决不允许他们的辛勤付出得不到应有的回报。”这句话来自今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代表国务院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话虽不长,但铿锵有力、掷地有声。对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中央有态度,各地也有实实在在的行动。即便如此,此类问题还是时有发生。

张某今年30岁有余,系襄城县山头店乡人,农闲时在许昌市区做砖瓦工挣钱养家糊口。前些年,经人介绍,他到包工头闫某承接的工地上干活儿,主要工作是砌桥。在工地上,经讨价还价,两人达成“干一天活儿算一天工钱,当天支付”的口头协议。

起初几天,闫某按照双方的约定每天及时支付张某的工资。可是没多久,包工头闫某私下找到张某,先是好言好语拉关系,让张某感觉到对其真的不错,心里充满感激之情,然后不停地向张某倒苦水,说自己这段时间有难处,资金紧张,没钱每天支付工资。为消除张某的担心和疑虑,闫某向张某作出承诺:等项目完工拿到钱后立即结算,绝对不会欠一分钱。

就这样,张某一直干到项目完工。当时,通过核对记工本,包工头闫某还应向张某支付劳动报酬1万元。然而,闫某并没有按照原来说好的将拖欠的工资一并结清。“原来说好的事情咋说变卦就变卦了?”对此,张某十分着急。几天后,焦急的张某再也按捺不住,找到包工头闫某讨要工资。可是,闫某说他暂时没钱,让张某等几天。之后,张某又多次催要,闫某一直推说没钱,只给张某打了张欠条。

拿着欠条,长期讨要工资无果的张某在他人的介绍下来到建安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作为此案的承办人,我及时找到张某了解案情,并在收集证据后将闫某起诉至建安区人民法院。

在法庭上,我根据掌握的大量有力证据,依法说理、据理力争,尽力维护张某的合法权益。在事实面前,闫某不得不低头承认错误并承诺还款。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闫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张某劳动报酬1万元及相应利息。

【办案感言】

“辛辛苦苦忙一场,干完活儿后把心伤。”农民工兄弟打完工后被欠薪,是当前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热点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仅是党委、政府高度关注的民生问题,而且是法律援助机构扶弱济困、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在我市,法院、法律援助机构等均开辟绿色通道,帮农民工兄弟讨薪。他们不懈努力,就是为了不让农民工兄弟付出得不到回报,为了不让农民工兄弟伤心。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其中,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本案中,张某和包工头闫某通过口头形式达成协议。这对其讨要工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本是极为不利的。所幸,在多次讨要劳动报酬无果后,他及时让闫某写下欠条。正是这张欠条,对本案中张某的胜诉起到了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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