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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罂粟真面目 携起手来拒毒品

许昌市禁毒办组织50余人赴河南省毒品原植物识别宣传教育基地参观

摘要:

参观人员在河南省毒品原植物识别宣传教育基地内,边听讲解边拍照

“见过种植几颗罂粟的,但从来没见过这么多的。我拍了不少照片,回去后一定和师生们分享,提醒他们‘珍爱生命,远离毒品’。”6月8日上午,细雨蒙蒙,在河南省毒品原植物识别宣传教育基地内,听该基地的工作人员对罂粟的形态、危害等进行讲解后,许昌学院一位老师表示。

为增进群众对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了解,提高广大群众对毒品原植物的识别能力,增强群众的防毒、拒毒意识,当日,许昌市禁毒办开展了毒品预防教育活动,组织禁毒工作者、市禁毒委成员单位代表等50余人,走进位于郑州花园口黄河滩区的河南省毒品原植物识别宣传教育基地参观。

河南省毒品原植物识别宣传教育基地培育有一定数量的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并按照幼苗、成株、花期、结果、成熟等不同时期的植株形态进行区域分布,全面、清晰地展示了各类毒品原植物的特点。活动中,该基地的工作人员采取图片展示、现场解说等形式,通俗易懂地普及了毒品原植物的识别知识,讲述了毒品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危害。不少参观人员边听讲解边拿出手机拍照,有的当时就转发微信朋友圈,扩大了此次活动的影响力。

“不管是谁,无论出于何种动机,私自种植罂粟都是违法的,应立即铲除。今年以来,我市公安机关已查办非法种植罂粟刑事案件27起,铲除罂粟2万余株。”许昌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王磊说。他表示,今后还要进一步号召广大群众,更加积极地参与禁毒斗争,一旦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行为,应及时举报。

■法律链接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我国《刑法》第351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3000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 谢雯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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