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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许昌市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出台:

空气、水质量差的罚,好的奖

摘要:

11月6日,市政府正式印发《许昌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许昌市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其中明确规定,按照谁污染、谁赔偿,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对各县(市、区)进行奖励或处罚。

9个县(市、区)分为两组按照空气质量进行奖惩

《许昌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是我市为持续打好许昌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完成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而出台的,适用于我市各县(市、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生态补偿。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考核3项,即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细颗粒物(PM2.5)浓度和空气质量优良天数。

按照规定,生态补偿资金按月度兑现,按以下方法计算:

9个县(市、区)分为两组进行核算,各组空气质量月平均值作为该组的考核基数,按5级阶梯标准计算生态补偿资金,市财政局依据市环保局的计算结果于下月兑现。

其中,第一组包括魏都区、建安区、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国家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第二组包括禹州市、长葛市、鄢陵县和襄城县。

发现数据造假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许昌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规定:考核数据采用各县(市、区)的国控、省控、市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数据。

发现数据造假,将按照环保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扣收的生态补偿资金除用于支付省财政扣收我市的生态补偿资金和奖励相关县(市、区)外,如有结余,将纳入全市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环保能力建设、环境污染治理支出。

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适用于五大河流和“南水北调”

《许昌市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是为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保护和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而出台的,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清潩河、颍河、北汝河、大浪沟、双洎河五大河流,以及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许昌段的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

该办法规定,我市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包括地表水考核断面、饮用水水源地、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许昌段和水环境风险防范的生态补偿。生态补偿资金按月度兑现。

出现跨界水污染事件

一次性扣收生态补偿资金200万元

按照水环境风险防范的生态补偿办法,我市将对出现以下水环境风险的县(市、区),除扣收相关生态补偿资金外,还扣收相应的生态补偿资金。

凡发现河流水质当月出现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标现象,除承担当地和下游地区的经济损失外,当月一次性扣收县(市、区)生态补偿资金200万元。

当月出现跨界水污染事件的河流,根据造成污染事件的责任主体,除承担当地和下游地区的经济损失外,当月一次性扣收县(市、区)生态补偿资金200万元。

当月出现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县城和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除承担经济损失外,当月一次性扣收县(市、区)生态补偿资金200万元。

对发现存在入河排水口非法排污现象的,按照排水口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排放污水量计算,周排水量超过1000吨的排水口(单个排水口),当周扣收生态补偿资金50万元(单个排水口),每月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单个排水口)。河道受污染水量在2000吨以上,对污染源排放单位属地政府(管委会)当月扣收生态补偿资金50万元;河道受污染水量超过一万吨,对污染源排放单位属地政府(管委会)当月扣收生态补偿资金100万元。

对出现上述多种情况的,我市将实行累计扣收。

我市PM2.5因子生态补偿标准

《许昌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规定:

1.当月PM2.5浓度超过考核基数1—5微克的部分,实行第一阶梯扣收标准(7.5万元/微克);低于考核基数1—5微克的部分,实行第一阶梯奖励标准(6万元/微克)。

2.当月PM2.5浓度超过考核基数6—10微克的部分,实行第二阶梯扣收标准(15万元/微克);低于考核基数6—10微克的部分,实行第二阶梯奖励标准(12万元/微克)。

3.当月PM2.5浓度超过考核基数11—15微克的部分,实行第三阶梯扣收标准(22.5万元/微克);低于考核基数11—15微克的部分,实行第三阶梯奖励标准(18万元/微克)。

4.当月PM2.5浓度超过考核基数16—20微克的部分,实行第四阶梯扣收标准(30万元/微克);低于考核基数16—20微克的部分,实行第四阶梯奖励标准(24万元/微克)。

5.当月PM2.5浓度超过考核基数20微克以上的部分,实行第五阶梯扣收标准(37.5万元/微克);低于考核基数20微克以下的部分,实行第五阶梯奖励标准(30万元/微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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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份生态补偿清单出炉

襄城县获得奖励金额最多

本报讯 (记者 王利辉 通讯员 刘群力 任飞) 11月12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我市9月份生态补偿清单发布。9月份,全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扣收金额最多的是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共242.5万元;奖励金额最多的是襄城县,共162万元。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扣收总额为100万元,奖励总额为80万元。其中,扣收金额最多的是魏都区,共100万元;奖励金额最多的是长葛市、鄢陵县和东城区,各奖励15万元。

据了解,根据我省下达的空气质量目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考核有3项因子。其中,因PM10浓度受到扣收: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120万元、禹州市37.5万元、鄢陵县37.5万元、长葛市7.5万元。因PM10浓度受到奖励:襄城县84万元、魏都区42万元、东城区36万元。

因PM2.5浓度受到扣收:长葛市82.5万元、鄢陵县30万元、魏都区22.5万元、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22.5万元、东城区7.5万元。因PM2.5浓度受到奖励:襄城县78万元、建安区24万元、禹州市12万元、国家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12万元。

因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受到扣收: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100万元。因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受到奖励:建安区75万元、东城区50万元、魏都区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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