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供给侧结构改革,转变职能,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收费。
依据《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同时,按照《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为做好强制检定工作,遵照计量检定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近就地的原则,维持各有关单位原有检定关系不变,本级计量检定机构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请有关单位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要求,按检定范围及领域及时向我单位提出检定申请。
业务电话:0374-3172998
地 址:许昌市龙兴路与八龙路口(国家质检中心)
附 件:1、许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强制检 定计量器具检定工作的意见(许质监量〔2017〕59号)
2、许昌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定项目一览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许昌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2017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1. 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 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 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体温计;
4. 体温计:体温计;
5. 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 谷物水分测定仪:谷物水分测定仪;
7. 热量计:热量计;
8. 砝码:砝码、链码、增铊、定量铊;
9. 天平:天平;
10. 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皮带秤、地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
11. 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 轨道衡:轨道衡;
13. 容重器:谷物容重器;
14. 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铁路计量罐、船舶计量罐;
15. 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 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7. 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 酒精计:酒精计;
19. 密度计:密度计;
20. 糖量计:糖量计;
21. 乳汁计:乳汁计;
22. 煤气表:煤气表;
23. 水表:水表;
24. 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
25. 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 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 眼压计:眼压计;
28. 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29. 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0. 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1. 电度表: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度电度表;
32. 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3. 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阻测量仪;
34. 场强计:场强计;
35. 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36. 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37. 电脑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
38. 活度计:活度计;
39. 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
40. 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41. 声级计:声级计;
42. 听力计:听力计;
43. 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
44. 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45. 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
46. 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
47. 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
48. 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49. 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荧光光电比色计;
50. 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
51. 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氧仪、溶氧测定仪;
52.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仪;
53. 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
54. 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55. 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56. 棉花水分测量仪:棉花水分测量仪;
57. 验光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
58. 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59. 燃气加气机:燃气加气机;
60. 热能表:热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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