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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法规】原创‖《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解读(五) ——网络行业组织

摘要:

 2019年12月1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规定》的第五章对网络行业组织(如互联网协会、电子商务协会等)也进行了明确要求。

     下面,我们对《规定》第五章“网络行业组织”的内容进行解读。


     

     

     

     

     

《规定》第五章“网络行业组织”,共四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六条规定:鼓励行业组织发挥服务指导和桥梁纽带作用,引导会员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反对违法信息,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
      第二十七条规定:鼓励行业组织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建立内容审核标准细则,指导会员单位建立健全服务规范、依法提供网络信息内容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解读:此两条鼓励网络行业组织(如互联网协会、电子商务协会等)发挥行业作用。网络行业组织要对会员单位发挥自身指导作用,弘扬正能量;支持行业组织制定相关的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对内容审核制定更进一步的细则。


      第二十八条规定:鼓励行业组织开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教育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提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治理能力,增强全社会共同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意识。
      解读:本条意在通过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提高全民治理意识。如何提高全民治理意识?这就需要行业组织对会员单位承担起教育培训和宣传的工作。在这一领域,各行各业与相关培训行业的合作将会越来越多。
      第二十九条规定:鼓励行业组织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依据章程建立行业评议等评价奖惩机制,加大对会员单位的激励和惩戒力度,强化会员单位的守信意识。
      解读:本条是关于信用评价体系的规定。通过行业组织对会员单位的信用评价,能够进一步提高会员单位的网络守法守信意识,严防会员单位抱有侥幸心理的随意作为。有惩戒才有警惕,这在净化网络空间方面意义重大。


      最后,我们呼吁,为了更好的进行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除了网络行业组织,其他行业组织(如记者协会、律师协会、专利代理人协会等)也应最大限度对会员单位发挥自身指导监督作用。只有各行各业共同努力,共同践行,才能增强全社会共同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意识,才能让我们共享网络世界的蓝天白云。

作者: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郑州市委网信办网络管理执法处


责任编辑: 黄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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