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辉 通讯员 李军丽)乡村道路是连接城市和乡村的纽带,也是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日,市区划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展乡村道路命名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发挥地名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的积极作用,助力城乡融合共同富裕先行试验区建设。
《通知》指出,乡村道路命名的范围为许昌市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及其他农村居民点内部道路。在命名原则上,要求严格依法依规,传承历史文化,注重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名实相符、通俗易懂,方便群众、好找好记。同时,结合道路规模等级及地域特点,突出“老新”结合开展命名,“老”指对群众口口相传已使用多年的老街路巷名,符合地名管理法规的予以保留,属于“大、洋、怪、重”的停止使用,依法进行标准化处理;“新”指针对无名街路巷,充分考虑历史文化背景,彰显地方特色,倡导以“美好愿景”“约定俗成”“历史文化”“地理特征”“古语典故”及“村名首字+X”等类型予以命名。
《通知》明确,乡村道路命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步命名方案,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县级民政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后,县(市)范围内村级道路命名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市辖区范围内村级道路命名报许昌市人民政府审批。《通知》还对乡村道路命名拟订方案、乡镇审核、审批命名、公告备案、设置路牌、检查验收六个实施步骤进行了细化规定。按照《通知》,2024年9月底前,完成我市城乡融合共同富裕先行试验区示范片区内乡村道路命名、标志设置和采集上图,其他区域结合实际统筹推进,2026年年底前全面完成。
《通知》强调,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乡村道路命名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区划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机制作用,形成党委、政府主导,民政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密切协同、群众积极参与的局面。
编辑:郭剑 杜鹏勃 校对:张良
责编:杨仪 终审:任慧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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