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辉 通讯员 张建超 陈斌)5月8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进一步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偿还个人住房商贷压力,满足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使用需求,自5月10日起,我市将全面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
“商转公”贷款是指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申请将尚未结清且已办妥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商业住房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的业务。“近年来,受多种因素影响,缴存职工对‘商转公’贷款业务诉求强烈。目前,我市已初步具备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条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开发测试系统功能、优化业务流程的基础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积极协调不动产登记部门和商业银行,于5月7日出台《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确定自5月10日起在全市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
根据相关规定,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缴存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及异地缴存职工),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在符合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基础上,还须满足商业住房贷款尚未结清且状态正常,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同意申请人提前结清商业住房贷款,并增加公积金中心为顺位抵押权人;已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住房贷款规定,且已连续正常归还贷款12个月(含)以上,并提供商贷银行出具的商业住房贷款正常还款和贷款余额记录;“商转公”贷款申请人仅限于商业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商业住房贷款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产权明晰;商业住房贷款所购住房仅为原商贷银行设定抵押权登记,未设定其他任何抵押事项、居住权登记事项,且不存在司法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
据悉,“商转公”贷款采用“以贷冲贷”模式,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在我市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预约并上传相关材料,承办银行初审通过后会与申请人约定时间现场面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可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在约定结清日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贷款资金发放至申请人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冲抵商业贷款余额。同时,职工以自筹资金方式将差额部分结清,并办理商业贷款撤押手续。
目前,我市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承办银行共有3家,分别是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原银行。市民可在市直及各县(市、区)的3家银行23个网点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同时,新增承办银行信息将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布,市民可及时关注查看。
编辑 毛志刚 贾同岭 校对 樊迎喜
责编 王辉 终审 刘俊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