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发生了交通事故,却因种种原因没有报保险,想修车又不想花钱,怎么办?有人便自导自演,伪造交通事故现场,骗取保险理赔金。殊不知,这样的行为涉嫌保险诈骗罪。2月23日,记者从魏都区人民检察院获悉,不久前,3名男子因此获刑又被罚钱。
韩某家住长葛市,现年49岁。2016年5月,韩某名下的一辆轿车因事故导致右侧前大灯破裂,当时没有报保险,后来到长葛某4S店维修。该4S店事故专员吕某告诉韩某,没有事故现场,保险公司只能赔偿修理费的70%,如果和其他车辆摆个事故现场,重新报保险,则可以全部报销。为达到修车不花钱的目的,韩某明知吕某是通过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为其维修车辆,依然向其提供了车辆、驾驶证、身份证等。
几天后,时任某汽车贸易公司事故专员的闫某到吕某处修车,两人一拍即合,遂于2016年5月20日使用韩某的车和闫某的车在许昌市区某小区伪造两车交通事故,并伪造交通事故认定书,骗取保险理赔金5000元。次日,二人故伎重施,在长葛市魏武大道使用韩某的车和另外一辆车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金12290元。
车主利用保险理赔金免费修了车,自己的业绩也因维修车辆增加而提高,这让吕某尝到了甜头。同年5月23日,吕某故伎重施,利用韩某的车及职务之便,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金11300元。
2019年12月,某保险公司许昌支公司发现了3人的骗保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3人共同全额退赃。
2020年11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吕某、闫某、韩某犯保险诈骗罪依法向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人当庭认罪悔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闫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韩某拘役2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检察官说法】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犯此罪者,最高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据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张晓燕介绍,保险诈骗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形: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在此,张晓燕提醒广大车主,车辆发生事故后及时报警、报保险依法处理,切莫为了修车伪造事故去占保险公司的“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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